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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浙江省第四届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实验技能专项)浙大推荐赛的通知

来源: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作者: 时间:2024-01-09 阅读量:11

各学院(系):

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关于举办浙江省第四届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实验技能专项赛的通知》(浙高教学会〔2023〕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举办浙江省第四届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实验技能专项)浙大推荐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别设置

推荐赛分为实验教学比赛、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比赛两大类,推荐赛类内不分组别。

二、参赛对象

以个人或团队名义参赛均可,若以团队形式参赛时,团队成员须均为浙江大学在职教师,实验教学比赛团队成员包括1名主讲教师和不超过3名团队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比赛团队成员包括1名负责人和不超过5名团队教师。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参加大赛每类比赛只能提交1件作品。

三、比赛内容与参赛材料

(一)实验教学类

1.比赛内容

参赛教师需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大纲及相关教学要求,以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自选实验课程的知识点或技能点,合理运用各种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等资源,进行设计与制作。

比赛内容包括实验教学视频、实验教学创新报告。

2.材料要求

每部参赛作品都应提交4个材料,分别是:申报书、实验教学视频、实验教学课件、实验教学创新报告。

1.申报书。限定为PDF格式,申报书样式详见附件1-1《浙江省高校教师实验教学浙大推荐赛申报书》。

2.实验教学视频。视频时长为15至20分钟,限定为MP4格式,分辨率720P以上,大小在600M以内,图像清晰稳定、构图合理、声音清晰。

视频须全程连续录制,包含实验讲解与操作,围绕某个(某些)知识点(技能点)开展的完整的实验教学活动,主要教学环节有字幕提示。

主讲老师必须出镜,不允许配音,不得出现参赛教师姓名、所在院系名称等透漏个人身份的信息。

3.实验教学课件。一般为PPT或PDF格式,要求围绕实验教学目标,反映主要教学内容、实验操作内容等,与教学视频合理匹配。

4.实验教学创新报告。限定为PDF格式,实验教学创新报告应基于参赛实验的教学实践经验与反思,通过实验内容的设计、教学方法的创新、实验环境的创设、实验教学效果的评价等,体现实验教学创新成效及其推广价值。报告包括题目、摘要、正文,字数3000字左右为宜。

(二)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类

1.比赛内容

参赛作品无主题要求,参赛教师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与实验教学需求,自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作品要求已用于高校实验教学一年以上、反映良好、安全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的作品。

2.材料要求

1.申报书

详见《浙江省高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浙大推荐赛申报书》(附件2-1)。

2.申报活页

详见《浙江省高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浙大推荐赛申报活页》(附件2-2)。

3.视频

视频简要介绍作品适用的学科专业、满足的人才培养需求及其解决的教学问题、实验方案、实验步骤、实验结果评价等。

视频要求:限定为MP4格式,时长不超过10分钟,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分辨率720P以上;图像清晰稳定、构图合理、配音清楚、含中文字幕;片头以标题形式显示作品名称,标题时长不超过30秒,不得出现参赛教师姓名及所在学校名称。

四、评审与奖项设置

比赛采取网络评审的形式,共推荐比赛作品6件,其中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比赛不少于2件。评分标准详见《浙江省高校教师实验教学浙大推荐赛评分标准》(附件1-2),《浙江省高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浙大推荐赛评分标准》(附件2-3)。

五、其它事项

1.各学院(系)对参赛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师风、学术不端问题、违法违纪行为,五年内是否出现过教学事故等情况提供审查意见。

2.请参赛教师于2月23日前将全部参赛材料打包压缩后一次性发至邮箱chenf1983@zju.edu.cn。邮件主题请以“学院+姓名+参赛类别”命名。参赛作品需为原创,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或有任何不良信息内容,否则一律取消参赛资格,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参赛教师本人承担。

3.学校将推荐优秀作品参加浙江省第四届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实验技能专项赛。获得推荐的教师及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88208973

邮箱:chenf1983@zju.edu.cn

 

附件: 

1-1浙江省高校教师实验教学浙大推荐赛申报书.docx

1-2浙江省高校教师实验教学浙大推荐赛评分标准.docx 

2-1浙江省高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浙大推荐赛申报书.docx

2-2浙江省高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浙大推荐赛申报活页.docx

2-3浙江省高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浙大推荐赛评分标准.doc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1月9日